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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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缓缴存公积金。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相关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在申请缓交期满后一个月内办理补缴,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二、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小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企业,其在职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缓缴期限内不影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缴存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应按照其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予以计算。
四、阶段性政策执行时间。本政策由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5月27日